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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游合作协议》公示

发布日期:2018-10-11 编辑:市场营销部 来源:阿尔山旅游网 点击数:2 [复制文章地址] [我要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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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游合作协议》公示


旅游合作协议书
                                                       编号:
甲方:内蒙古大兴安阿尔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林海街加工厂院里
电话:0482-7128876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住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共赢的原则,就乙方组团赴阿尔山国家森林公园旅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 经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向甲方提供以阿尔山国家森林公园(以下简称“景区”)旅游项目为目的地旅游游客。甲方在为乙方提供服务时应根据双方协商的条件给予乙方协议价格及相关奖励。
第二条 协议价格及奖励政策
    一、乙方组团进入甲方景区享受的门票价格为:阿尔山国家森林公园门票价格为180元/人;观光车票价格为105元/人。该价格随甲方的统一调价而调整;公园门票价格不包含观光车票价格。
    二、乙方在甲方网站购买全额门票180元/人、观光车票105元/人后,甲方为乙方提供如下奖励政策:
1、时间:2018年5月1日至9月30日
奖励政策:
(1)当年累计入园人数在3000人以下,按每人门票15元+车票20元=35元的标准给予年终奖励。
(2)当年累计入园人数达到3000人(含3000人)—5000人,按每人门票25元+车票20元=45元的标准给予年终奖励。
(3)当年累计入园人数超过5000人(含5000人),按每人门票35元+车票20元=55元的标准给予年终奖励。
2、2018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奖励政策:
(1)门票价格为130元/人。观光车票价格为105元/人。
(2)根据合作旅行社(旅游公司)累计全额购票入园人数,按每人门票26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3)乘坐观光车按每人车票2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玫瑰峰景区门票奖励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奖励结算方式:
     1、2018年10月1日至4月30日结束后,对全额购票的旅行社(旅游公司)的奖励,年终根据在公司网站购票人数,以及收到符合甲方要求的法定发票后,由公司财务部统计集中结算办理返款业务。
     2、奖励当年年底兑现。享受奖励政策入园人数以全额购票人数为准,不含享受优惠和免票游客人数。
     3、乙方开户信息
开户名:
开户银行:
账户:
纳税识别号:
4、如乙方账号发生变更,需及时与甲方联系,否则乙方自行承担任何后果。电话:0482-7127369.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在甲方的经营范围之内。
    2、乙方为经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合法旅行社。
    3、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乙方公章。
    4、乙方组团人数应为三人以上(含三人且并不包括导游、全陪),且须有导游带队,同一导游一天内不得重复入园。
    5、乙方进入园区需携带纸质行程单。
    6、乙方团队进入景区后,游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由乙方全部负责。
    7、如乙方团队在景区内出现游客人身及财产安全事件,甲方有权暂停发放乙方的奖励,直至该事件处理完毕。
    8、乙方进一步保证:不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1)使用无证导游和假导游证的;
(2)导游一日内重复入园的;
(3)在景区门区拼团、组团的;
(4)以现金方式招揽游客的;
(5)干扰景区经营秩序的;
(6)购票人员与身份证或其他入园证件不符合的。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乙方如违反上述规定一次,经检查核实后,甲方公司将从乙方奖励中每人扣除5元;违反三次,将解除合作协议,取消乙方所有奖励;违反五次的,将乙方列入不继续合作者名单;如乙方果出现严重损坏景区名誉、干扰景区经营秩序的行为,甲方将解除合作协议,以后不再签订合作协议;乙方还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六条 保密条款
   1、保密信息指本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一方知悉或获得的另一方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向对方提供的任何书面形式的资料,包括为达成本协议在本协议签署前向对方提供或披露的书面资料;甲乙双方对于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的涉及到对方的信息。
   2、保密义务:上述保密信息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第三人披露,依据监管部门的合法检查,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的判定、裁定、书面命令、书面决定披露之外,未经提供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亦不得将其用于与本协议目的无关的或不利于本协议目的之其他用途。并且应当将上述资料的范围限定在双方为开展合作、根据各自工作制度确定的员工,并告知该员工应履行的各项保密义务,和其签署与本保密条款在实质上相当的书面保密协议。
      双方应谨慎尽责,保守机密,并应尽其所能防止任何第三人以不法手段盗取或获取保密信息,或以任何方式复制保密信息。
      3、无论本协议是否无效、解除或终止,本条款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永久有效。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应当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 协议有效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结束。
第九条 其它规定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如遇政策调整本协议即自动终止。
     3、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内蒙古大兴安阿尔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公示期为10天,公示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