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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阿尔山国家森林公园门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06-13 编辑:admin 来源:阿尔山旅游网 点击数:350 [复制文章地址] [我要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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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景区门票管理,规范售票、验票工作程序,维护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景区门票包括全价票、优惠票、贵宾票和各类有效票证、单据。

第三条    景区门票价格应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执行。

第四条    根据经营需要,景区按旅游淡、旺季执行不同的门票价格:每年10月16日至下年度4月25日期间执行淡季门票价格;每年4月26日至10月15日期间执行旺季门票价格。淡、旺季景区门票具体价格以公司文件为准。景区经营性门票价格调整,应提前一个月进行公告。

第五条    景区门票原则上实行一票制。景区提供的导游、游乐项目及其它单独设立的商业性服务项目,应坚持游人自愿选择的原则,单独售票。

第六条    游客进入景区必须购票,一人一票,凭票游览。

第七条    景区门票有效期为二日,贵宾票和其他游乐项目门票当日当次有效。

第八条    为了规范管理工作程序,公司实行“售票、验票机构分设、职能分离”的票务管理体制。

第九条    门票样式由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设计,按管理权属由税务部门监制。景区门票要按顺序编号,票面要标明价格、景区简介、游览图、游览须知、咨询电话、投诉电话、紧急救援电话等内容。

第二章    售票管理

第十条 公司下设售票处,其主要职能如下:

1、认真执行门票价格和相关规定,负责景区内所有旅游景点门票销售和停车费等有关费用的收缴工作;

2、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门票和现金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保管好门票、现金和财务账目;

3、按要求做好财务账目和各项统计,按规定时间上交票款,接受公司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

4、认真执行公司门票减免的政策规定,按程序办理门票减免手续;

5、认真做好售票处的各项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游客提供相关旅游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门票的领用、保管、回收、登记、核算等工作。因门票调价、霉变、重新设计等原因,造成库存门票报废,由公司财务部及时清理造册后,交由税务部门负责销毁。

第十二条 公司在售票处显著位置公示门票的种类、游览项目、价格(淡、旺季起止时间)、批准机关及文号、售票办法及优惠对象、幅度等,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售票处负责对进入景区的车辆收取停车费,收费标准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景区所有门票和停车费收入必须全额及时上缴公司财务部,并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售票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关于门票价格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变动票价,或以其他形式变相升降票价。

第十六条    售票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提高业务素质,票据、钱款必须做到日清日结。

第十七条    售票处要认真执行门票销售的有关规定,售票员领用门票,必须按门票编号登记造册,出售门票必须加盖日期戳,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    售票处要随时准备好各种票源,保证售票工作正常进行,对索要正式发票的游客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    售票处应给各景点支付一定数量的门票,以备各景点补票用,并于月末与各景点进行票款结算。

第三章    验票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下设验票处,其主要职能如下:

1、认真执行公司的门票管理规定,负责景区入口的验票工作和各类出入景区证件的核查工作;

2、按公司门票减免的政策规定,严格审核各类门票减免手续;

3、妥善保管好门票副券和门票减免手续,并按规定时间及时上交公司主管部门;

4、按要求做好各项统计工作,及时上报各项统计报表;

5、做好验票处的各项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游客提供相关旅游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森林公园管理处负责景区各景点的验票工作和各类出入景区证件的核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凡进入景区的游客必须出示景区门票或有效凭证,接受景区验票员查验核实后方能入园。

第二十三条    验票员要严格执行公司有关门票管理规定,忠于职守,严肃纪律,坚持原则,一律做到凭票、凭证放行,并自觉接受公司有关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验票员要认真核实入园人数与购票数,仔细查验门票日期戳,并按规定对未购票或漏票的游客进行补票。

第二十五条    无票证或使用过期票证、不完整票证或通过其他非正当方式进入景区(点)参观的行为均属逃票。对于逃票的游客除责令其如数补购门票外,并处以逃票款额1倍的罚款。对于帮助游客逃票的导游、客运司机,将取消其免票入园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购票强行进入景区者,除按有关规定追补票款外,并处以逃票款额2倍的罚款,并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验票处和森林公园管理处要加强对经由景区车辆的管理,经由车辆进入景区必须开具《入园申请单》。经由车辆擅自进入景区游览,除按规定补票外,并给予罚款。

第二十八条    验票人员应按规定给在景点补票的游客足额面值的门票,禁止打白条,并于月末与售票处结算票款。

第二十九条    补票款必须全额上缴公司售票处,罚款必须全额上缴公司财务部。

第三十条    对于在门票有效期内重复入园的游客,应在出园前到验票处详细登记其身份证号、门票编号。再次入园时,由验票处核对身份证号、门票编号无误后方可入园。

第三十一条    景区派出所要协助验票处和森林公园管理处依法查处无票冲卡、逃票的行为,维护验票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    门票价格

第三十二条    每年4月26日至10月15日执行旅游旺季森林公园门票价格180元/人•次;10月16日至下年度4月25日执行旅游淡季门票价格150元/人•次。

第三十三条    免票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免票政策:

1、70岁(含70岁)以上老年人,凭老年证或身份证;

2、残疾人凭残疾证或本人有明显残疾体态特征的;

3、烈士家属凭相关证件;

4、1.3米以下儿童;

5、宗教人士;

6、持导游IC卡的导游人员;

7、持有旅行社总经理资格证的人员;

8、持有领队资格证的人员,持有计调师资格证的人员;

9、持有兴安盟、呼伦贝尔市景区讲解员证的讲解员;

10、到景区考察旅游线路的旅行社负责人、计调等考察人员凭相关证件;

11、兴安盟、呼伦贝尔市客运司机凭客运车辆营运手续和驾驶证;

12、旅行社团队每车免1司机,非旅行社团队单车乘员在20人以上的免1司机;

13、持有公司核发的特别通行证的车辆乘载人员;

14、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文联、美术家学会、书法家协会、摄影家协会、作家协会会员凭个人相关证件和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或证明;

15、5.12日护士节、9.10日教师节、11.8日记者节当日,护士、教师和记者持证人员。

第三十四条 优惠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门票优惠政策:

1、60岁-70岁(不含70岁)老年人凭老年证或身份证,旺季门票价格执行140元/人•次,淡季门票价格执行130/人•次;

2、现役军人凭军官证、士兵证等相关证件,旺季门票价格执行140元/人•次,淡季门票价格130元/人•次;

3、1.3—1.5米儿童,旺季、淡季门票价格均执行90元/人•次;

4、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凭身份证,旺季、淡季门票价格均执行90元/人•次;

5、学生凭学生证,旺季、淡季门票价格均执行90元/人•次;

6、记者凭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发的记者证,旺季门票价格执行140元/人•次,淡季门票价格执行130元/人•次;

7、兴安盟、呼伦贝尔市居民凭身份证,旺季、淡季门票价格均执行100元/人•次;

8、与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旅行社团队,按《旅游合作协议书》执行;

9、“五一”和“十一”节假日及连休日期间,按照政府指导价执行;

10、旅游专列、旅游包机等大型团队可与公司商定门票价格。

第三十五条    政务团体或经营性单位在景区内举行会议、展览、宣传促销等活动,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可给予适度的门票优惠。

第五章    入园管理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到景区考察旅游线路应按《内蒙古大兴安阿尔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旅行社踏线考察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入园。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严格审查、控制特别通行证的发放条件和范围。特别通行证由公司综合部统一管理,提出发放计划,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统一发放。特别通行证当年有效。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的范围,公务接待一律凭公司综合部办理的入园手续方可入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成立政务稽查领导小组,并下设政务稽查办公室,政务稽查办公室设在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对售票、验票等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对景区门票稽查采取不定期、不定点、不定时以及暗查、明查、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一条    旅行社团队必须由导游员带团方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    旅行社团队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计调单,并加盖旅行社公章。计调单必须准确无误,涂改无效。对故意瞒报人数的,公司将取消该旅行社团队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三条    对旅行社在门区拉散客拼团、虚报游客人数等弄虚作假行为,公司将免除该旅行社团体的一切优惠政策。

第四十四条    如发现导游员持他人证件或伪造假证带团入园,公司将提交旅游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售票处、验票处和森林公园管理处的所有员工无权擅自减免、放行任何游客。对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除对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售、验票处工作人员必须着装整洁,配戴胸卡、文明工作、礼貌服务、不得怠慢、责骂游客,并保持好工作区域的设施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四十七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干涉门票正常的售、验工作,更不得电话通知或以各种方式授意售、验票人员违反规定为其亲属或朋友减、免票。

第七章    奖惩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给予奖励:

(一)对门票售、验等管理工作认真负责、严格执行本办法、服务热情文明、有突出表现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对于主动查获违规车辆和人员进入景区游览的验票员,公司将按补票金额的20%给予奖励;

(三)对举报门票售、验票人员有徇私舞弊、违规操作行为的,一经查实,对举报人予以保密并给予奖励;

(四)对举报游客故意偷、逃票进入景区线索的个人,经公司主管部门查实,将按补票金额的20%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各项奖励由验票处提出申请,售票处核准,由经营管理部审批,财务部支付。

第五十条    为了不断开拓客源市场,充分调动旅行社招徕游客的积极性,对与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旅行社实行年终奖励制度。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一)门票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私自办理优惠、免票或者打白条的,一经发现,赔偿门票损失,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结、指引或带领游客不按规定购买门票进入景区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3年5月14日